案鉴|过期专利可抵5000万元出资?法院:金蝉脱壳不可取

掌上福州 阮冠达  2026-04-22 21:56

掌上福州4月22日讯(记者 阮冠达)自家的专利,从左手倒去右手,就成了能用来抵债的天价专利?利用股东出资制度的“金蝉脱壳”,也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近日,台江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由股东出资方式变更引发的纠纷。

原来,从事管道业务的A公司长期欠建筑公司B工程款29万元,B公司便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工程款及违约金。判决虽已生效,但A公司名下早已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B公司与执行法官经过调查,发现A公司的几名股东虽然在名义上认缴了5000万元,但实际并未缴纳出资。

然而,继续深入调查之后,台江法院法官杨静发现,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早在被执行之前,李某等三名股东就将自己的出资方式由货币出资,改为了知识产权出资。而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则是一份管道类型相关的专利,经评估,专利估值达5000万元,就此完成了股东的出资。

再次深入调查后,杨静发现,这项专利最初以A公司的名义进行注册。然而,就在判决下达前不久,A公司将这份专利以0元的价格转至三名股东名下,随后经评估,这份专利的价值又瞬间暴涨,第二天又作为三名股东的“出资”,转回了A公司,完成了一次“左手倒右手”。

在此之后,这项专利的使用也陷于停止。“这项专利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不缴年费,就不具备产权排他性。而这项专利在调查时已经因未缴年费而进入了失效状态;而且在变更出资方式时,也没有进行公示或告知债权人。”杨静表示,综合多方因素考虑,台江法院认定,这次出资行为系虚假出资。

经审理,台江法院认为,股东在正常经营状态下固然可以变更出资方式,但出资方式也代表着债权人对公司偿债能力的期待,当公司存在债务的时候,变更出资方式就会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相较于货币,知识产权更加难以变现,有可能直接影响债权的受偿。因此,股东变更出资方式不得有逃废债务的恶意,不得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

最终,台江法院认定该变更行为不能对抗已经形成的债权,股东仍需承担变更前的货币出资义务。

记者注意到,针对股东在债务危机后将货币出资变更为知识产权出资以逃避债务的行为,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已形成明确裁判规则。北京、四川、广东等多地法院判决均认定,在公司已无法清偿债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况下,股东将货币出资变更为不易变现的知识产权出资,降低公司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对公示信息的信赖利益,该变更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股东仍须在原货币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台江法院法官表示,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即便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也应以真实、有价值、可变现的财产足额出资,不可以虚充实、虚假出资。债权人如遇股东恶意变更出资方式、虚假出资等逃废债务行为的,也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执行追加等途径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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